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常*有*诉被告深圳市*有*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有*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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