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奥**有限公司与深圳**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常*有*诉被告深圳*有*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有*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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