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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经营公司与跃进**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市*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莘*公司)与被告跃进汽*公司(以下简称跃进公司)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莘*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跃进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莘塔资产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跃进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经营公司撤回对被告跃进汽*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54元减半收取61277元,由原告吴*经营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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