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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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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