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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