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699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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