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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