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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铁工**城工程分公司与聊城**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城市**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铁工*城工程分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聊城*有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500000元或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有限公司聊城工程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聊城*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被告聊城*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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