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城市**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铁工*城工程分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聊城*有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500000元或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有限公司聊城工程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聊城*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被告聊城*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