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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潍坊**发行中心彩票、奖券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发行中心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2)潍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发行中心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审开庭前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发行中心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潍坊*发行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3元减半收取5531.5元,由潍坊*发行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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