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发行中心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2)潍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发行中心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审开庭前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发行中心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潍坊*发行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3元减半收取5531.5元,由潍坊*发行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