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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报**有限公司与青岛盛**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温*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王*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滨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青岛盛**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青岛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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