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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有限公司与日照**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日照*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日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通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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