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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献、郭**诉被告濮阳市第二高级中学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献、郭*诉被告濮阳市第二高级中学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献、郭*的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濮阳市第二高级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吴*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3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该校关于引资建设女生宿舍楼投资回报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不讲诚信,屡次拖欠应付款项。至本案起诉时,共计拖欠2011年春季、2011年秋季、2012年春季三个学期应付的住宿费共计444912元,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的滞纳金分别为146820.96元、120126.24元、93431.52元,合计滞纳金360378.72元,欠款及滞纳金共计805290.72元,原告依据合同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及滞纳金805290.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原告2011年春季、2011年秋季、2012年春季三个学期住宿费444912元属实,原告要求滞纳金过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1日,原告马*献、郭*与被告濮阳二高签订了引资建设女生宿舍楼投资回报合同,合同约定,现需建一栋女生宿舍楼,因市财政困难,拟吸收社会资金建设,按照“互惠互利、合作双赢”原则,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合同第三项投入资金,1、楼房造价约200万元。2、投入资金:本合同从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马*献、郭*5天之内将160万元人民币汇入濮阳二高账户,6月底马*献、郭*再把下余的40万元汇入濮阳二高账户。第四项第二款竣工时间: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确保2005年9月1日前竣工、学生入住。第五项濮阳二高的权利和义务:(3)此宿舍楼每个房间住8人,92间房共住736人;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保证给原告按住736人的98%以现金结算住宿费;每推迟一个月结算,被告向原告另付迟结账金额3%的滞纳金。(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高中生住宿标准的10%收费,作为被告宿管费专项资金;原告收取的90%的住宿费作为投资本金的回报;原、被告双方收费金额随政策调整而升降;被告与原告收住宿费的比例永远是10%和90%。原告每年向被告交2000元维修金,被告承担楼房内外全部设施的维修。(5)原告得足回报30年(60个学期)的住宿费后,合同自行终止,此楼产权归被告,双方不存在任何债务及经济关系。(6)被告承担宿舍楼的管理及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支付宿舍楼投资款200万元,2009年春季以前的住宿费投资回报被告已支付原告,2009年秋季、2010年春季、2010年秋季三个学期的宿舍楼投资回报款已经本院(2011)华法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原告2011年春季、2011年秋季、2012年春季三个学期住宿费444912元及滞纳金,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称滞纳金过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引资建设女生宿舍楼投资回报合同系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宿舍楼投资回报款,被告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春季、2011年秋季、2012年春季三个学期住宿费44491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双方合同约定每推迟一个月,按迟结帐金额3%计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未向本院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依照《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而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被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拖欠付款时间过长,原告主张滞纳金的合理时间应该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起诉之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被告应按欠付款数额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濮阳市第二高级中学支付原告马*献、郭*宿舍楼投资回报款444914元及滞纳金360378.72元(自2011年3月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方法计算至2014年1月4日,自2014年1月4日至被告付清投资回报款之日,被告濮阳市第二高级中学按中*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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