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殷*因与郑*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殷*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殷*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没有依据。(二)生效判决对司法鉴定不予采信系不尊重客观事实。(三)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郑*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联营合同是有效合同。本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发出的清场通知并未实际履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双方2013年4月21日因结算发生矛盾造成,不是因单方违约所致。原审未认定被申请人违约正确。原审根据本案事实未全部采用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法律适用符合本案事实。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的殷*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