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