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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