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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程某某、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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