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王**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底义民与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师秋会与周**执行裁定书
袁**与王**、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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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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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