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被告人颜*及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颜*准备绳子、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至慈溪市*新村小区内物色抢劫对象,后尾随独行女性陈*至小区*号楼*室,趁陈*开门不备,强行闯入室内,并采用持刀威胁、绳索捆绑等方式,劫得陈*金色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60元)、人民币500余元及建设银行银行卡、农业银行银行卡各1张。为逼问银行卡密码,被告人颜*还持刀刺伤陈*背部,致陈*背部皮肤破损并少量出血。被告人颜*使用劫得的陈*手机,通过拨打银行电话查询并确认银行卡密码无误后,又至乌山路,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人民币24000元。案发后,已追回人民币18000元并发还陈*。

被告人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销售凭证、价格鉴定报告书、手印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门诊病历、银行卡交易查询结果、前科刑事判决书、离监罪犯信息数据、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颜*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颜*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朱*请求对被告人颜*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颜*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颜*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及苹果6手机一部等,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陈*。被扣押的犯罪工具水果刀一把、眼镜一副、帽子一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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