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年*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被告人年*甲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乙(已判刑)因在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昌字地某塑胶制品厂工作期间,不满其喜欢的江西籍女工与工友施*关系密切,遂于2005年4月28日,纠集被告人年*甲及年*丙(已判刑)、年*丁(已死亡)欲教训施*。当晚11时许,上述四人翻围墙进入该厂厂区后,被告人年*甲在外等候,其他三人闯入施*宿舍内。年*乙打了施*巴掌后,年*丙、年*丁让年*乙和被告人年*甲在院子中等候,年*丙、年*丁则在宿舍内继续教训施*,并持刀劫得施*的人民币500余元及美金100元(折合人民币827元)、东信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50元)、各类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180元)。后该厂老板张*闻讯赶来,在厂区门口碰到被告人年*甲等人。被告人年*甲帮助年*丙、年*丁、年*乙等人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得张*的三星70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50元),又胁迫张*驾车送四人逃离。张*伺机驾车驶离现场,被告人年*甲等人持石头追砸汽车,致汽车玻璃被砸坏,后四人逃离现场。

被告人年*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年*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施*、熊*、褚*的证言、同案犯年*乙、年*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死亡证明、价格鉴定报告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年*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年*甲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年*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关于请求对被告人年*甲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年*甲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年*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年某甲共同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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