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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石**与石后回(另案处理),至慈溪市周巷镇大通东路*弄*室池*的租房,采用拉电闸等方法,骗取池*开门,被告人石**与石后回趁机进入室内,采用持手枪、折叠刀威胁、捆绑等方法,对租房内的池*、高**、高*甲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150余元及信用卡等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抢劫所持2支手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手枪。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共同持枪、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石**系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石**在第一次庭审中辩解,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犯罪事实;在第二次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胡**辩护,被告人石**在服刑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抢劫犯罪事实,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虽持枪,但仅是威吓,没有实质伤害,劫取财物较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石**与石后回(另案处理)经预谋,至慈溪市周巷镇大通东路*弄*室池*的租房,采用拉电闸等方法,在池*开门后趁机进入室内,后持手枪、折叠刀相威胁,并用绳子捆绑手脚、胶带封嘴等方法,对租房内的池*、高**、高*甲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15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二支手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手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池*的陈述笔录,证实:2011年7月13日晚上,其和其妻子高*乙、妻弟高*甲一起在慈溪市周巷镇大通东路*弄*室。当时其正在房间里上网,突然停电了,其就想到外面看看是不是跳闸了,其刚拉开门,从门外面冲进来两个男子,这时房间的电灯又亮了。这两个男子进来后,马上关上门,用手枪指着其和其妻子,其中一个男子用红绳子先绑住其的手脚,把其的嘴用透明胶带封住,接着又绑住其妻弟、妻子的手脚,把他们的嘴也用透明胶带封住,然后叫其等人把钱和银行卡都拿出来。其妻子说没有钱,那两人中个子较高的男子就在房间里翻东西,并搜了其和其妻弟的身,但都没有找到钱,后在电视机柜下找到其妻子的一个单肩包,从里面翻出来150元钱和二张银行卡,并叫其妻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其妻子说其中一张农业银行卡的密码记不起了,告诉了他们另一张建设银行卡的密码。后来,小个子男子拿着二张银行卡去取钱了,高个子男子仍管着其等人。大概过了四五分钟,去银行的那个男子打电话给高个子男子,意思是银行卡密码是错的,高个子男子就用一把折叠刀逼在其妻子脖子上,叫其妻子说出正确的密码。其妻子说她真的记不起密码,高个子男子就用刀作出要刺其妻子的样子。这时其妻弟移到门口,打开门跑了出去,高个子男子就追出去了。其拿了一把菜刀追过去,追到外面已经找不到那个高个子男子了,后其等人打电话报警。当时被抢150元钱、其自己的一部诺基亚手机,还有二张银行卡。实施抢劫的人有二个,一个高个子,一个矮个子,他们带了二把枪、一把折叠刀,还有就是绑其等人用的胶带、绳子等。这两个人的刀、绳子、胶带、太阳帽都遗留在了其家。

2.被害人高**、高**的陈述笔录,其二人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池*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3.同案犯石后回的供述笔录,证实:2011年六七月份,其和石**到慈溪市周巷那边,石**去一幢房子里面看了,回来后对其说有一户人家的电表在外边,等晚上可以去断这户人家的电,等主人出来看的时候,就冲进去抢。其同意了,并分了工。等到天黑,其和石**来到那户人家门口,各自从随身携带的小包里把枪拿了出来,石**去断电表的电闸。过了不一会儿,房子的门打开了,石**把电闸推上,其乘门开的时候先冲了进去,石**也跟进来了。房间里有二个男的、一个女的,其中一个男的20多岁,另外一男一女30岁左右的样子。其二人一进去就用枪指着他们三个人,让他们把钱拿出来,石**先后用胶带和绳子把二个男的、一个女的手脚绑住、嘴巴封住。其二人问他们要钱,他们说没有钱,石**就在房间里翻东西找钱,其一直拿着枪控制对方三个人。后石**在一个抽屉里翻到了100元钱,在一个钱包里找到了一些银行卡,石**拿着刀逼问女的银行卡密码,那个女的说了一个密码后,石**拿着银行卡去取钱了。走的时候,石**把他手里的刀和枪给了其。过了一会儿,石**打电话过来说密码不对,乘其接电话时,那个20多岁的男子跑出了房子。其怕出事,不敢再在房子里呆着,就朝那个20多岁男子的反方向跑了。在逃离的时候,其把刀和太阳帽扔在现场了,二把枪其带走了,后被武宁县公安局扣押。这次抢了100元现金,钱是石**拿的,具体多少其不清楚。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同案犯石后回辨认,指出被告人石**是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人;经被害人池*辨认,指出被告人石**就是对其等人实施抢劫的矮个子,石后回就是对其等人实施抢劫的高个子;经被害人高*乙辨认,指出石后回就是对其等人实施抢劫的高个男子;经被告人石**辨认,慈溪市周巷镇大通东路*弄*室系其与石后回实施抢劫的地点。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1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相关情况,并在现场大厅内门口东侧北面地上提取白色帽子一顶、在床头东侧提取单刃刀一把、在被害人高*甲脖子上的透明胶布表面提取到指印一枚。

6.手印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胶带上提取到的指印是被告人石**右手拇指所留。

7.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到的白色帽子上的斑迹,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石后回,支持为石后回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8.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二支手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手枪,能够击发国产64式7.62mm手枪弹。

9.收缴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和违禁品专用收据,证实:涉案二支手枪已被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收缴。

1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湖北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从湖北省未成年管教所解回慈溪市看守所。

1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石**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石**的供述笔录及自书材料,供认:2011年七八月份,其与石后回到慈溪市周巷镇一幢居民楼,石后回说天黑抢这幢居民楼4楼的一户人家,抢之前先把那户人家的电闸拉掉。到了晚上,其与石后回到了那幢居民楼楼下,石后回给其一把手枪,他自己拿了另外一把手枪和一把匕首,其二人还一人戴一顶太阳帽,到了四楼,其先把左手边那户人家在门外的电闸关掉,不一会房子里有人开门出来,石后回冲进那户人家,其又把电闸推上去,也跟了进去。其把门关住,二人拿着手枪,用枪指着屋里的人,让他们不要动,接着其把手枪给了石后回,拿出背包里的绳子和胶带纸,把房间里两男一女的手脚绑住、嘴巴封住。石后回在房间里找值钱的东西,当时就找到了100多元钱和一张银行卡,其找了一支笔问他们银行卡密码,那个女的告诉其密码后,其写在一张100元面额的钱上。后石后回让其去银行取钱,他看管着三个人。其到了附近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密码是假的,就打电话给石后回,石后回叫其回去修理他们,其看对方也没钱,就说先走了。其知道抢到了150元钱和一张银行卡,其中100元钱被其花掉了,银行卡被其扔掉了,后来石后回有否再抢到其他东西,其不清楚。当时石后回带了二把手枪和一把匕首,其带了一根绳子和一些胶带纸,抢劫时石后回给了其一把手枪,后其还给了石后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胡**请求对被告人石**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前犯故意伤害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抢劫罪没有判决,依法实行并罚。被告人石**共同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教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石**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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