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甬慈刑初字第955号张*与陶*、王*抢劫罪一案,被执行人陶*、王*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人民币255436.54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执行费37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5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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