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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被告人马*、辩护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6月17日3时,被告人马*在本市梨洲街道东旱门路东港渔村饭店北门旁,趁被害人李*不备,欲夺取其手中价值人民币1440元的苹果4S手机1部,因被害人李*不放手,遂采用强拉硬拽、手捏的方式,将其拖倒在地,后劫得上述手机。

同月18日,被告人马*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李*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照片说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李*陈述,损伤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马*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马*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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