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被告人喻*及其辩护人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喻*受仁*(已判刑)纠集,伙同吕*(已判刑)至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公园内,对由仁*用其妹妹仁*莲的手机短信骗至公园的吴*采用啤酒瓶砸、拳打脚踢的手段进行殴打,致吴*受伤,并抢走吴*身上的人民币800元及手机等物。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外伤致右髌骨骨折,此伤构成轻伤;腹穿抽出少许不凝血性液体,CT示肝包膜下积液,此伤构成轻伤;L1双侧横突、L2左侧横突骨折,此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喻*已赔偿被害人吴*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黄*、仁*的证言、同案犯仁*、吕*的供述、辨认笔录、病历资料、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领条、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喻*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岑*请求对被告人喻*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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