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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4)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竺仕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伙同袁*(已判刑)、罗*(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携带水果刀、钢管等工具,至奉化市尚田镇王家岭村风水树附近,用毛竹设置路障后埋伏于路边草丛中,伺机对过往路人实施抢劫,后因被巡逻民警发现而未实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本案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袁*的供述、证人王*、胡*、王*的证言、辨认笔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企图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为实施抢劫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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