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詹**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及其指定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晚,被告人詹*来到永*北街道某路xx号被害人陈*乙经营的瓯北冷饮店内伺机抢劫。被告人詹*见店内只有一名员工即被害人陈*甲,便趁陈*甲在厨房内打扫之机,利用厨房内的刀具顶住陈*甲的腰部,并威胁其输入店内收银柜密码,后打开收银柜劫取柜内现金500余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抢现场餐桌上一饮料杯表面提取手印一枚,经鉴定,该手印系被告人詹*所留。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陈*的陈述,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手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抢劫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詹*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詹文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詹*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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