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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经预谋后伙同他人伪造保险事故,并隐瞒真相向保险公司理赔,骗取理赔款合计人民币4524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5月19日,被告人李*伙同刘*(另案处理)利用牌号为苏NXXXXX、沪CXXXXX的车辆,在本区南桥镇南庄路、五星中心路附近,故意制造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平*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2900元。

2、2012年7月22日,被告人李*利用牌号为沪CXXXXX、沪CXXXXX的车辆,在本区南桥镇环城南路、南桥路附近,故意制造两车碰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200元。

3、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李*利用牌号为沪FXXXXX、沪AXXXXX的车辆,在本区南桥镇体育场路附近,故意制造两车碰擦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6650元。

4、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李*利用牌号为沪CXXXXX、沪AXXXXX的车辆,在本区南桥镇环城东路、曙光路附近,故意制造两车碰擦的交通事故,骗取大众*限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490元。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平*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国人*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大众*限公司报案登记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保险理赔材料,机动车登记信息,中国平*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大众*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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