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虎刑初字第0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2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3年4月3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965号、第2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殷*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殷*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