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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秦刑二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调查表、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七日(刑期至2015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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