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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6)舟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陆**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浙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9年7月15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0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2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陆**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陆**准予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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