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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黄*因患胰腺癌在上海复*山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共花费人民币41052.43元(实际可报销金额为人民币25051.98元)。期间,被告人黄*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一份伪造的票面金额为81878.66元人民币的上海复*山医院的住院发票(实际可报销金额为人民币74112.86元)和费用汇总单,后被告人黄*使用该假发票办理报销手续时被义*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发现并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华XX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义乌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报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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