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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傅*伙同肖解、林*(已判刑)经事先合谋,在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39幢地段,由林*指挥,被告人傅*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轿车与肖解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故意相撞,制造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从中国人*有限公司获得赔款人民币13329.50元,从中国平*有限公司获得赔款6867.51元人民币。案发后,林*已将保险理赔款全部退还给上述两家保险公司。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林*、吕*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中*保险定损报告,中*财险定损书,保险赔款通知书、收据,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傅*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傅*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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