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晚,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皖DZ878L白色东风牌汽车行至淮南市罗山陵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翻车,因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便打电话让车主吕*赶往现场处理事故。被告人吕*与其侄子许某某驾车赶到现场后,吕*让许某某驾车带张某某先行离去,吕*随即在事故现场拨打电话报保险公司,谎称是其驾驶皖DZ878L汽车发生事故,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交通民警及保险公司查勘员赶到现场后询问了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2015年3月18日,吕*向中国人*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索赔修车等费用共计1765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7月9日,吕*家人代为退交赃款17650元至谢家*警大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赔款统计明细表、索赔申请书、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条、情况说明,证人许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吕*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17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代为退交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二、被告人吕*的非法所得17650元予以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