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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犯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5)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凌晨,梁*乙(身份证号码,系被告人梁*弟弟)酒后无证驾驶闽A小汽车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北往南行驶至儿童公园路口路段时,追尾张*的闽A小型客车尾部,致使闽A小型客车又撞向停在路边的陈*的闽A小型客车尾部,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梁*闻讯赶到现场,冒充闽A小汽车驾驶员向中国人*有限公司95518客服报案,中国人*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派出勘查员勘查事故车辆,认定事故损失为人民币91848元。后被告人梁*又伪造《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并持该伪造的文书向中国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理赔,骗得理赔金额人民币91848元。

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梁*被公安民警抓获。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梁*在案发后退还了保险公司人民币91848元并与之达成刑事谅解协议书,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二、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梁*诈骗的数额较大;三、被告人梁*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凌晨,梁*乙(身份证号码,系被告人梁*弟弟)酒后无证驾驶闽A小汽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儿童公园路口路段时,追尾张*的闽A小型客车尾部,致使闽A小型客车又撞向停在路边的陈*的闽A小型客车尾部,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梁*闻讯赶到现场,冒充闽A小汽车驾驶员向中国人*有限公司95518客服报案,中国人*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派出勘查员勘查事故车辆,认定事故损失为人民币91848元。后被告人梁*又伪造《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并持该伪造的文书向中国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理赔,骗得理赔金额人民币91848元。

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梁*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其家属代其退赔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人民币91848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中国人民*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相关报案材料、理赔材料等证实:2014年1月10日,闽A小汽车在福州市台江区茶亭公园门口追尾闽A小型客车及闽A小型客车尾部,标的车负全部责任,后被告人梁*(身份证号码:冒充闽A小汽车驾驶员并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向该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已实际赔付人民币91848元。

2、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材料证实:2014年1月10日凌晨,梁*乙(身份证号码)酒后无证驾驶闽A小汽车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儿童公园路口路段时,追尾张*的闽A小型客车尾部,致使闽A小型客车又撞向停在路边的陈*的闽A小型客车尾部,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3、被告人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10日凌晨,其弟弟梁*乙(身份证号码)酒后无证驾驶其名下的闽A小汽车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儿童公园路口路段时,追尾张*的闽A小型客车尾部,致使闽A小型客车又撞向停在路边的陈*的闽A小型客车尾部,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闻讯赶到现场配合交警处理上述事故及其弟弟的酒驾案件。当日下午16时许,其冒充闽A小汽车驾驶员向中国人*有限公司95518客服报案,中国人*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派出勘查员勘查事故车辆,后其又伪造《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并将该伪造的文书及其它材料提交给波士骏达4S店售后人员用于向中国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理赔,共计骗得理赔金额人民币91848元。

4、证人梁*乙(身份证号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9日晚,其和几个朋友到五一广场附近的一家餐厅吃饭喝酒。次日凌晨,其驾驶闽A号小车从广达路开到茶亭公园附近时,追尾了闽A出租车,致使闽A出租车又撞上前方的闽A出租车,而后对方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先对事故进行处理,然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38mg/100ml。另,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闽A号小车车主系其哥哥梁*(身份证号码:。

5、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闽A出租车的驾驶员。2014年1月10日凌晨,其将车停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茶亭公园门口附近休息,突然一辆车牌号为闽A的奔驰车追尾了其的车,致使其的车又撞向前面的闽A出租车。当时其发现闽A小车的驾驶员喝了酒就打电话报警了,交警处理完现场后其就回家睡觉了。当天下午,其到交警大队时才知道闽A小车的驾驶员叫梁*,他的哥哥“梁*”陪着他一起,后其和闽A小车的驾驶员梁*、闽A出租车的驾驶员都做了一份材料,当时“梁*”还同意赔偿他们误工费。事故处理完后,“梁*”说他的车子有保险,叫其和闽A出租车的驾驶员等一下,后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到了白马路红旗停车场对上述三辆车进行了查勘,查勘完毕后其就开车走了。事后,其将修车发票拿给了梁*。

经其辨认,“梁*”系被告人梁*。

6、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闽A出租车的驾驶员。2014年1月10日凌晨,其将车停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茶亭公园门口附近休息,突然一辆奔驰车撞上一辆公交集团的出租车,致使出租车又撞向其的车。当时其发现奔驰车的驾驶员喝了酒,随后出租车的驾驶员打电话报警,民警处理完现场后其就回家睡觉了。当天下午,其到交警大队时才知道奔驰车的驾驶员叫梁*,当时他的哥哥陪着他一起,后其和奔驰车的驾驶员梁*、公交集团出租车的驾驶员都做了一份材料,当时梁*的哥哥还同意赔偿他们误工费。事故处理完后,梁*的哥哥说他的车子有保险,叫其和公交集团出租车的驾驶员等一下,其就和梁*及他的哥哥说其放弃理赔,后其有事就先走了。过了两三个月,梁*的哥哥才将误工费600元左右给其。

经其辨认,奔驰车驾驶员梁*的哥哥系被告人梁*、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第35010382014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的签名“陈*”不是其本人签的。

7、证人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中国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查勘员。2014年1月10日凌晨,闽A小汽车与闽A小型客车、闽A小型客车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儿童公园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下午,自称闽A小汽车驾驶员的被告人梁*(身份证号码:通过95518客服向中国人*有限公司报案,公司指派其查勘现场,后其到白马路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对闽A小汽车与闽A小型客车进行查勘并制作了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处理单,当时被告人梁*告知其是闽A小汽车驾驶员,并和闽A小型客车驾驶员在事故处理单上签名。

8、证人陆*的证言及相关辨认材料证实:其系中国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驻点波士骏达4S店的售后员,主要工作是客户出险之后让其来4S店修理,然后将客户的申请索赔材料递交给公司理赔。2014年4月3日,波士骏达4S店的售后员吴*将闽A小汽车的理赔材料提交给其,其审核后就递交给公司的理赔中心了。

9、被害单位中国人民*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刑事谅解协议书、收款证明等证实: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梁*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91848元,公司对被告人梁*的行为表示谅解。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相关辨认笔录、照片等其它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人民币918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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