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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甲在哈尔滨市配件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经黑龙*鉴定所鉴定,送检假冒配件价值合计人民币153272元。案发后赃物已收缴。李*甲于2014年9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李*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甲在其经营的汽车配件商行,销售“现代”和“起亚”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经黑龙*鉴定所鉴定,送检假冒配件价值合计人民币153272元。案发后赃物已收缴。李*甲于2014年9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委托北京新*务有限公司来公安机关报案称:哈市配件有“现代”汽车配件标识的假冒商品,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7日对配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商品立案侦查,在该商行门市和库房内查获大量的假冒“现代”和“起亚”注册商标的配件。2014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甲在外地回哈后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证据二、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他是2014年春节到配件商店工作的,主要负责取货、打包、发货。老板是李*甲,负责联系业务,主要销售“现代”、“起亚”等品牌的汽车配件。进货的渠道不知道,商店销售的产品有的是正品,有的不是正品,正品是在韩国进的质量好价格就高,有的是从哈尔滨本市配送的质量差些价格就低。购进的原厂正品配件上都有标识,从其他公司购进的质量较差的配件没注意是否有标识。省内、省外都销售,具体销售多少他不知道。商店还有其他工人李*乙、曹某某、徐*及李*甲的父亲李*丙和岳父曾某甲。

证据三、证人曾某甲的证言:他是李*的岳父,平时都在龙江县种地,农闲时就到哈尔滨帮女儿曾某乙看孩子和到商店看屋子、送送货。他不懂配件,李*让他送啥他就送啥,商店是否有账目记载他不清楚,他女儿曾某乙在家照看两个孩子,不参与经营。

证据四、证人李*乙的证言:李*甲是他堂哥,到京源配件有三年多了,他什么活都干,接电话、打销售单、取货、打包等。商店的具体业务、打销售单、进货主要是李*甲负责。商店主要销售“现代”、“起亚”品牌的汽车配件,大部分是原厂进的正品,质量好、价格高。有的是副厂从北京、哈尔滨进的仿制品,质量差、价格低,没有标识。在客户购买配件过程中都知道原厂和副厂之分,有的客户买件时直接就买副厂的仿制品。

证据五、证人曹某某的证言:他从2013年1月18日到京源配件工作,主要负责发货和打包,老板李*甲负责进货、销售和日常的管理经营。主要销售“现代”和“起亚”品牌的汽车配件,有正品和副厂品,副厂品就是指不是“现代和起亚”汽车厂家生产的配件。从外观看大致一样,都有商标标识,副厂的质量没有正品的质量好,价格也便宜很多。每天销售在5000元左右包括正品和副厂件。没有销售账目,销售的假冒汽车配件是哪来的、进了多少不清楚,应该是老板李*甲的进的货。李*甲爱人曾某乙偶尔来本店看看,帮忙收拾东西。

证据六、证人李*的证言:他是李*的父亲,平时在家种地,农闲时到李*开的京源配件帮忙,他管理库房和货物打包,但不负责清点库存,因为他不懂配件,李*负责进货和销售等事情。主要销售“现代”和“起亚”品牌的汽车配件,是正品和副厂件,副厂件就是指不是“现代和起亚”汽车厂家生产的配件。正品和副厂的配件是分开放的,有的客户来就直接要副厂的,他们就卖。

证据七、证人曾某乙的证言:李*甲是他爱人,经营京源配件商行,因为她有两个孩子,一个7岁,另一个8个月,所以他不参与商店的经营,就是偶尔过去送饭和收拾屋子,忙时帮助对对发货单,单子对完后就撕掉了,没有留存,没有记账本,她不懂汽车配件,看不懂原厂件和副厂件。

证据八、扣押单、照片、销售价格表及鉴定书,证实经北京新诤*务有限公司对扣押的配件鉴定,均假冒“现代”、“起亚”注册商标,以假充真的商品。

证据九、黑龙*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经北京新*务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冒的“现代”、“起亚”汽车配件,除“型号贴”外其余假冒配件的价值合计153272元。

证据十、被告人李*甲的户籍及证明:李*甲的身源,没有前科劣迹。

证据十一、被告人李*的供述:他是主要销售正品汽车配件。因为个别客户要求副厂件,为了挽留客户就购进了一些副厂件对外销售,副厂件就是指假冒“现代”和“起亚”牌子的汽车配件。他购进的假冒配件都没怎么销售就被公安机关查扣了,具体什么品种记不住有价格表。因为是自己的买卖,没有账目记载,当天打出的单子对完后就销毁了,没有留存。假冒配件都是他负责进的,是一个北京人上门推销的姓李,现在联系不上了。他爱人曾*在家看小孩,不参与经营。他对扣押的假冒汽车配件鉴定价值153272元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国家商标的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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