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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纪*、欧*在明知网购的电脑电源适配器系假冒惠普、三星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8万余元。为证明其指控成立,公诉机关举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纪*、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纪*与欧*明知其从上游卖家的淘宝网店购进的惠普、三星、联想、华硕、宏碁、索尼、东芝等品牌的电脑电源适配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人的授权,仍通过纪*经营的某淘宝网店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8万余元。其中,纪*主要负责操作网店、采购、销售,欧*主要负责发货。

被告人纪*、欧*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赃款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欧*在开庭审理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连某、张*等人证言,联想、惠普、华硕、宏碁、索尼、东芝、三星等商标注册证、变更注册人及续展证明、鉴定报告,联想*限公司、惠*司、三星*会社、索尼(*广州分公司、宏碁电脑(上*限公司、东芝电脑网络(上*限公司等单位出具的未授权证明、市场价格证明,某网店销售数据统计表、交易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欧*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两被告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纪*、欧*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被告人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上列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电源适配器等赃物(详见查扣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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