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涵*村民委员会诉莆田市涵*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涵*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涵*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莆田市涵*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计人民币三百一十元,由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黄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