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袁**、**春社诉临沭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袁*、*春社与被告临沭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袁*、袁*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袁*、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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