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袁*、*春社与被告临沭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袁*、袁*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袁*、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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