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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润**有限公司与河**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有**与被告*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2月8日,洛阳润*有限公司与栾川县*民委员会签订承包荒山开发合同,承包河*委员会南至北凹二队分界处,东至岭头卡房村所属地段分界处,西至台石,北至台石为界的林地,期限从2002年2月8日至2062年2月7日。合同签订后,洛阳润*有限公司支付了承包金,但河*委员会拒绝为洛阳润*有限公司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请求河*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

原告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2002年2月8日,河*委员会与洛***有**签订的承包荒山开发合同1份,承包金收据1份,以证明河*委员会有履行办理林权证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洛阳润*有限公司与河南村民委员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称承包林地是为了抵押贷款,并非要实际履行,所以承包合同内容简单,河*委员会也没有考虑合同显失公平、未经法律规定程序等因素就签了字,该合同属无效合同,且2002年2月8日合同签订后,洛阳润*有限公司未进行任何形式投入,故无权请求河*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林权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2年2月8日,洛阳润*有限公司与河*委员会签订承包荒山开发合同,承包河*委员会南至北凹二队分界处,东至岭头卡房村所属地段分界处,西至台石,北至台石为界的林地,期限从2002年2月8日至2062年2月7日,承包金4000元。合同签订后洛阳润*有限公司支付承包金7600元。现河*委员会拒绝为洛阳润*有限公司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洛阳润*有限公司请求河*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洛***有**与被告*委员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双方签字认可,合同成立,原告洛***有**按约给付承包金。河*委员会有责任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提供审批机关所需资料,协助洛***有**进入行政报批程序,为该公司预期获得行政许可提供条件,故原告洛***有**要求被告*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庙子镇河*委员会关于双方所签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应属无效合同的辩称,因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并已履行十余年之久,且“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时,被告庙子*民委员会也非主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合同无效的合法主体,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庙子*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协助原告洛***有限公司办理林权证并提供相关资料。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洛阳润*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栾川县*民委员会负担300元(先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偿还)。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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