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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民委员会与刘周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川县*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竹园承包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承包费1400元、利息170.29元及合同违约金10000元;3、被告退还原告额外筹集的补偿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交通费10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伊六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伊川县*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川县*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伊川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对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伊川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伊川县*民委员会撤回对被上

诉人刘周均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减半收取为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为107元,均由上诉人伊*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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