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郭*、赵*诉被告林州市*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被告主动与原告私下协商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郭*、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上诉人朱**、郭**与被上诉人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置度村委会)、原审第三人郭风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安阳市龙**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润**有限公司与河**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伊川县**民委员会与刘周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孟**、曹**、曹**与新蔡县弥陀寺乡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郝**、郝*、郝**与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确山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郭**与淇县黄**村民小组、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