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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郭**、赵**与林州市**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郭*、赵*诉被告林州市*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被告主动与原告私下协商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郭*、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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