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诉被告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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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