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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阿克*法院作出(2011)阿市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3)阿中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法院查明

申请再审人王*称原审将果园转让合同认定为果品买卖合同有误,使用证据上明显存在错误,证人陈*说明的情况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原审即以此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予以再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张*、王*与陈*签订承包协议,陈*将良种场四大队30亩成林果园承包给张*与王*。2007年8月30日,王*与张*、王*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2007年8月30日张*将良种场四大队30亩成林果园转让给王*,转让费110000元。2007年8月30日付押金20000元;2007年9月30日之前付30000元;2007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60000元,付清之后将果园承包合同的承包权转让给王*。如在2007年10月30日付不清转让费,押金20000元不退,合同也不转让;此协议王*将乌什县果园承包合同交至张*手中生效。协议签订后,张*、王*将果园交付给王*,王*采收了当年的果品。当日,王*向张*、王*支付20000元,2007年10月6日,王*向张*、王*支付10000元,2007年10月12日,王*向张*、王*支付20000元,2007年11月1日王*向张*、王*支付20000元,2007年12月5日王*又支付40000元。2007年12月底,原承包人陈*要求王*交纳2008年的承包费,王*未能交纳,陈*将果园另行承包给他人。

另查,2008年1月2日,王*向阿*法院起诉张*、王*,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果园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果园转让费110000元。在阿*法院审理期间,阿*法院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双方争议的良种场四大队30亩果园2007年果品产量进行评估。鉴定结论:该果园共有结果树700株,结果树多为7-11年成年树,2007年该果园果实产量70吨,果品价值为l6.24万元。后王*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王*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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