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恒**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包头市恒**责任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恒**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包头**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