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龚*与被申请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15)南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裴*与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唐山**管理处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穆*与梁*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舒*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甲与侯*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