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韩*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龚*与被申请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15)南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