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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