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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2013年10月10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现随被告生活。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疏远,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4、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系自由恋爱,确立关系后同居,家庭和睦,有一定的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结婚的时间。

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结婚的时间。3、婚生子李*的出生证明各一份,证明出生时间。

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2013年10月10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1月因原告上网聊天,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较好,无较大的矛盾,夫妻间因琐事产生矛盾是难免的,但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便有和好希望。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交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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