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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刘*及被告张*乙、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丙,现年3周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很大,生活方式以及家庭观念也大相径庭,双方几乎没有感情可言。被告性格脾气暴躁,且染有酗酒的恶习,经常酒后找茬与原告吵架,甚至对原告进行殴打。2013年底,被告在外喝酒后,找茬与原告吵架,并在原告毫无防备的情形下用双手掐住原告的颈部,导致原告窒息晕厥,后经医院抢救后才脱离危险。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离婚,但原告考虑到孩子的幸福,最后无奈作罢。被告性格多疑,时常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并以此为由殴打原告,甚至到原告的工作单位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原告身体和心理上遭受了巨大的伤害。2015年3月,被告酗酒后回到家中,质问原告是否有第三者,并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原告只能逃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其实双方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迷恋上网且与其他男人有暧昧照片等内容被被告发现,为此双方发生口角闹的不愉快,但被告能够谅解原告的行为,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给老人、孩子及被告一个完整的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的陪嫁物品有王牌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电视柜一组、挂式空调一台、大衣柜三组、床铺一张、床头柜两个、梳妆台一个、沙发一组、四铺四盖、个人衣物均在被告处存放。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本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张*甲要求与被告张*乙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应有积极的改善夫妻关系的行动及措施,原告也应多为家庭及家庭成员等着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为创建和睦家庭共同努力。只要原、被告都能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给年幼的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相互信任和宽容,遇事多点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有望改善。另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构成家庭暴力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廊坊*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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