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4)第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陈*到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路一按摩店按摩时,认识了开按摩店的被害人罗某某,并相互留下电话号码。2014年8月,被告人陈*得知罗某某经营出了一些问题,遂编造与在公安机关有特殊关系,可以帮助其办理按摩店进行经营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从而骗取了罗某某的信任,并以搞关系及办证等理由先后以“陈*”的名义在罗某某处骗取现金20000余元,全部用于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姚某某的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自述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陈*与被害人罗某某之间的手机短信照片,被告人陈*以“陈*”名义打的收条,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的刑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