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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4)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罗*、刘*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昂玮、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罗*、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张*、罗*事先预谋来到石林县实施诈骗,由罗*冒充出车祸急需找朋友兑换外汇的外地人,向被害人汪某某问路,汪某某将罗*带至水务局门口,被告人张*冒充是水务局的工作人员,随后张*假装带着被受害人汪某某来到石林县大酒店旁的富*银行询问兑换外汇的事情,被告人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之后由张*欺骗汪某某一起拿罗*的外汇去兑换并从中赚取差价,被害人汪某某便拿出五万元人民币交给罗*,三名被告人借机逃跑。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移送了如下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罗*、刘*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罗*、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张*、罗*事先预谋来到石林县实施诈骗,由罗*冒充出车祸急需找朋友兑换外汇的外地人,向被害人汪某某问路,汪某某将罗*带至水务局门口,被告人张*冒充是水务局的工作人员,随后张*假装带着被受害人汪某某来到石林县大酒店旁的富*银行询问兑换外汇的事情,被告人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之后由张*欺骗汪某某一起拿罗*的外汇去兑换并从中赚取差价,被害人汪某某便拿出五万元人民币交给罗*,三名被告人借机逃跑。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罗*、刘*各赔偿了受害人汪*167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属实足以确认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罗*、刘*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张*、罗*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张*、罗*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患有疾病,不宜关押,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张*、罗*、刘*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起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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