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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1日、12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覃**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大理市人民检察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在大理市下关镇水目清泉酒店404房间内通过计算机使用“勇芳登陆器”批量登陆QQ号码,使用“豪迪QQ群发器”向不特定的大量用户发送诈骗信息共计139759条。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存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的QQ用户发送诈骗信息139759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认为其发送成功的诈骗信息数量不足五万条,请求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其辩护人提出,因被拦截等原因未发送成功的信息不应计入统计结果中,被告人所发送的诈骗信息未达到五万条,指控条数为139759条属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未遂,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且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在大理市下关镇经济开发区水目清泉酒店404房间内通过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牌、二台华硕牌)登陆互联网。被告人黄**登陆后先在网上注册一个客服QQ,然后在网上购买“信封”(网上黑客盗取的QQ信息),这些信封中包含QQ号、QQ密码、QQ好友等资料。之后被告人黄**就使用“勇芳登陆器”批量登陆这些购买来的QQ号码,接着使用“豪迪QQ群发器”向这些QQ号内的不特定的大量QQ好友、用户发送诈骗信息共计139759条。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所有的银行卡的交易情况进行调查,无法查证被告人的诈骗数额。

2013年12月25日14时许,大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后,在大理**开发区水目清泉酒店404号房间将被告人黄**抓获,并带回大理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的住处查获并扣押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牌、二台华硕牌)、3G网卡三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2013年12月25日14时许,大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后,在大理**开发区水目清泉酒店404号房间将被告人黄**抓获,并带回大理市公安局进行调查。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证实,其和被告人黄**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7日,两人来到大理入住酒店后,黄**通过网络购买一些“信封”,“信封”里是一些被盗的QQ信息,包括QQ号码、密码等。他把“信封”交给其,并让其通过一款他提供的“豪迪”软件给这些被盗的QQ里的好友批量发送招聘信息,这些信息后面都会留下黄**事先准备好的QQ号码。如果有人想应聘就会通过这些预留的QQ号码和黄**联系,然后黄**就骗这些来应聘的人到他指定的网站去买手机充值卡,等买了之后黄**就会将他们的钱骗出来,但黄**具体是如何骗的,其不清楚。其大概给一二百个QQ号码的好友发过信息,每个QQ号码里的好友从几十个到几百个的都有,所以一共发了多少条其也不清楚。黄**许诺事成后会给其一定的提成。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2013年12月25日14时许经公安机关勘查,案发现场为大理市开发区水目清泉酒店404房间,并对现场进行照相及制图。被告人黄**对该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黄**住处提取并扣押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牌inspironm4010、二台华硕牌checknumber9209、9407)、3G网卡三张(天翼卡ESN098e8516、09887c38、中兴卡ZTEAC582)。被告人黄**对上述物品进行了辨认。

5、计算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1)大理市公安局网*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大公(网监)勘(2013)006号现场勘验笔录及光盘。2013年12月25日15时至17时许,大理市公安局网*大队勘验人员通过现场取证设备对现场提取的三台笔记本电脑进行了检查勘验,经检查两台华硕笔记本电脑TXT文档内存有大量QQ号码及密码,通过“勇芳登陆器”批量登录QQ号码,通过“豪迪群发器”群发诈骗信息,勘验人员对所提取到的两个“豪迪群发器”中的日志文件“log”进行手工整理计算,共有75442条信息发送记录。经勘验戴尔笔记本电脑TXT文档中存有大量QQ号码及密码。电脑对检查情况作了截图保存。(2)大公(网*)勘(2014)003号计算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光盘、情况说明、鉴定人资格证书。2014年5月30日14时15分至14时40分,大理州公安局网*支队由具有电子证据检验鉴定资质的勘验人员通过模拟计算机环境,启动被告人黄**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硬盘,后登录其所使用的“豪迪QQ群发器”,并点击该群发器软件下方的“日志“选项(该“日志”选项具有自动记录每次发送的详细情况,并注明发送成功或失败数量的功能),接着勘验人员将“日志”导入SQL语言数据库进行统计获取该群发器发送的诈骗信息,并进行截图提取保存。经统计,华硕9407“豪迪群发器”共发送诈骗信息77550条,华硕9209“豪迪群发器”共发送诈骗信息62209条,合计139759条。并说明因大理市公安局网*大队所采用的统计方式为手工统计,该统计方式存在错漏及统计日志时漏统计部分日志,故统计出的结果和大理州公安局网*大队统计出的结果存在误差。

6、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供述,其和许某某系初中同学。2013年12月16日左右其约着许某某一起到大理游玩,并入住“水目清泉酒店”。两人一共带来三台笔记本电脑,其的是两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许*春的是一台戴尔笔记本。到酒店入住后,其先在网上注册好一个客服QQ,然后在网上购买“信封”(“信封”就是专指别人偷来的涉及QQ的信息),“信封”里包括QQ号码、QQ密码及其QQ好友的人数等信息。每个“信封”里大约有100个QQ信息,其一共购买了四个“信封”,其大约实际使用了其中的200多个QQ号码,共发送了几千条的信息。其诈骗流程如下:购买到“信封”后,其先登录这其中的一个QQ号码,并在他的好友群发布一些招聘诈骗信息。当有人来应聘时,其就告诉这个人,所要从事的工作是帮助网店提高信誉度,并从中获得一定提成。如果这个人同意了,其就会发给他一个网站的链接地址,第一次其一般会叫他通过网银购买这个网站平台上面值100元的手机充值卡,购买成功后其就叫他将卡的密码和卡号告诉其,然后其会通过支付宝将充值卡的面值100元和佣金3元一并返给他。骗取到他的信任后,其第二次就会叫他购买三张300元价值的充值卡,等到他购买成功后,其仍然叫他将卡号和密码告知其,但这次其不会将这300元和佣金返给他,而是转手将这些充值卡以每张90元至95元的价钱卖给专门收购的人,其的诈骗就算成功。许*春不知道其诈骗的事,其只是叫他帮其在华硕电脑上使用软件登陆QQ、输入密码。至案发其未诈骗到任何钱财。

本院认为

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诈骗信息条数统计结果的客观性及真实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的事实有关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的QQ用户发送诈骗信息139759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的数额无法查证,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所发送的诈骗信息未达五万条及因被拦截等原因而未发送成功的信息条数不应计算在内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只要实施了发送诈骗信息的行为,其诈骗行为即实施完成,且在案证据能证实对被告人黄**所使用的三台电脑上诈骗信息条数的勘验统计工作是由大理州公安局网安支队具有电子证据检验鉴定资质的勘验人员,根据“豪迪群发器”自身具有的“日志”功能统计得出的,统计结果客观真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材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一台戴尔牌inspironm4010笔记本电脑、二台华硕牌checknumber9209、9407笔记本电脑、3G网卡三张(天翼卡ESN098e8516、09887c38、中兴卡ZTEAC582)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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