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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自强东路438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福利彩票店,谎称自己有钱,骗取陈某某的信任,让陈某某先后三次给其打印“快乐十分”彩票,共价值人民币7444元,均未中奖。后*某某告知陈某某自己没钱,被害人当即报案,雷某某被公安人员从彩票店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自强东路438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福利彩票店,谎称自己有钱,骗取陈某某的信任,让陈某某先后三次给其打印价值人民币7444元的“快乐十分”彩票,均未中奖。后*某某告知陈某某自己没钱,被害人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彩票店内将雷某某抓获,并查获雷某某骗取的“快乐十分”彩票。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在卷为证;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在卷可证;有中国福利彩票站点缴款报表及1工号玩法日报表在卷佐证;有“快乐十分”彩票在卷可查;有被告人雷某某指认作案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和供述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量刑证据证实,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某某未退缴之赃款人民币七千四百四十四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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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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