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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能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额度信用卡的事实,先后以办理信用卡手续费为由,收取被害人党某某、伍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0元,并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信用卡一直未办理下来,2014年11月27日,被害人党某某发现被骗,遂报案。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党某某、伍某某陈述、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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