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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张*以自己有急事为由在临*四队117号房间骗取赵某某3000元,事后归还1000元;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编造其妹夫发生车祸住院理由,在临潼区新丰街办鸿门商城新丰信合门口骗取赵某某共30000元;2014年12月,张*虚构自己的妻哥王某某是兰*区司令员的事实,以承包工程为由骗取赵某某共35000元。2015年2月,张*虚构王某某的妻子无照驾车被拘留的事实,以交罚款为由在临潼区*赵*村口骗取赵某某10000元;2015年2月9日,张*以温某某总理在西*医院住院需要看望为由,骗取赵某某10000元。被告人张*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8.8万元,除已归还1.8万元,其余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存款凭证、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7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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